云南丽水养狗好吗吗丽水市养狗要立法现面向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1日 点击:[4]人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最近丽水市起草了《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9月25日前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的亮点颇多,引起了市民的高度关注。
适用全市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活动。在规定的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对护卫、科研等特种犬只或以大型犬作为导盲、导听等需求的服务犬只,需经公安机关审核后,依法登记后方可饲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每户限养一只每年登记一次。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养犬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养犬登记证期满如需继续养犬,养犬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凭有效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延续登记手续;
犬龄满3个月就须注射狂犬疫苗。养犬人应在十五日内携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狂犬病的首次免疫,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证明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送犬只继续进行免疫。 如果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公安机关应立即组织捕获,并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对无法捕获的犬只予以扑杀;
犬吠扰民最高可罚500元。如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养犬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如果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者,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者,犬只将被没收;
不拴狗绳,咬伤他人最高可罚2万元。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佩束一米五以内的犬链(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群聚集场所追逐嬉闹等。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犬只,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遛狗有“禁区”,违者最高罚2000元。禁止携带服务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等,相关单位也可自行确定禁止区域或禁止时段,限制携带犬只进入。
《规定》还特别明确养犬人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登记机关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相关处罚信息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