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2016消费侵权案例 实时保障用户利益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6日 点击:[4]人次
武汉2016消费侵权案例 实时保障用户利益
合同故意漏项目装修费低开高走
朱某向市消协投诉称,其于去年10月与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在签订的合同中,该公司不约定具体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为合同的履行留下隐患;在报价上,多项报价与图纸不符,存在故意漏项、低开高走现象;在设计上,客户支付了1.5万元设计费,但装修公司仅提供了平面资料,未按承诺提供应有图纸;在施工中,该公司不严格按图施工,造成错拆,破坏了房屋原结构。
对该公司的行为,朱某十分不满,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武汉市消协正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假冒地板来充数商家被罚30万元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协议书》,承接室内装修工程,安装地板面积12560.84平方米,地板指定品牌为“城市主流”、“汇丽”、“莱茵阳光”三种,并约定装修材料由该公司采购。
但该公司没有按合同采购指定的品牌,而是使用假冒“汇丽”商标的地板产品。工商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
连哄带骗劝君买奔驰4S店猫腻多
2012年4月,刘某和聂某分别以52万余元,在汉阳龙阳大道特1号武汉星隆汽车公司,各自购买了一辆奔驰E300轿车。次月4日,两人到车管所上牌时,被告知该车型产品“公告”已过有效期,不能上牌,新车成为“黑车”。两人认为,该公司在明知该车已过销售期,无法办理上牌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使自己购买的车无法上路行驶,对所造成的损失,两人要求该公司赔偿。此案目前仍在诉讼中。
去年3月,李某在该公司欲分期购买一辆GLK300奔驰车,售价为44.8万元,另加2万元配置费。工作人员称贷款利息仅1万多元,且该公司马上要在襄阳、十堰建售后服务站,保养也很方便。李某交5万元定金后,该公司马上改口,称贷款利息为10万多元,襄阳、十堰也不一定设售后服务站。李某觉得受到了欺骗,决定取消购车,要求退还定金。经消协调解,店方同意退定金3万元,但余下的2万元以已给李某选购的车型加装了相关配置为由,不予退还。
86万元新车竟然身披二手漆
2012年3月,汪某在汉阳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售价86.7万元的豪华车。次日,该车被擦伤,汪某送修理厂维修时,被告知此车多处重新喷过油漆,怀疑不是新车。面对事实,该公司无法否认,也未做出合理解释,最后无条件为消费者换了一辆新车。
多家银行乱收费客户多付50万元
2008年至2012年期间,位于江夏区的五家银行,在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时,利用其从事特许金融业务的经营优势,与抵押人(即借款人)签订由银行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借款或抵押合同,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或通过附加条款规定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抵押物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等相关费用,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转嫁由借款人支付,收取借款人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费(每笔80元左右),总计491040元。江夏工商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修改违法格式条款,返还491040元给有关抵押人(借款人),并对相关银行处罚款78000元。
说好立减60% 实际只降30%
2012年4月28日至5月1日期间,汉阳一家购物中心在其卖场内开展了“乐购五一,春夏款立减60%起,再满200送120”的促销活动。期间,卖场内“云敦”专柜销售的休闲裤标示的价格为499元,实售价为标示价格的七折,即349元,并非立减60%起,而只减了30%。
而“满200送120”的促销活动中,所送的120元是由4张面额25元和1张面额20元的购物券组成,在使用上含有“单件商品满200元或100元限用一张”的附加条件,该附加条件则未在POP广告牌上或卖场内其他显著位置进行标示。
武汉物价部门认定,此举利用了虚假和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对其罚款5万元。
先涨标价再促销涉嫌欺诈罚10万元
2012年5月,武汉某超市二七店,在其卖场内开展“满200元送50元”的促销活动。期间,其卖场内销售的某品牌背包标示价格为129元。经查实,在此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即4月26日,该商品在其卖场的最低成交价为119元,构成价格欺诈。武汉市物价局要求其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0万元。
银行保险联起手储蓄存单变保单
闵某向武汉市消协投诉称,他到百步亭一家银行办理1.9万元存款业务时,银行将存款办成了保险。
闵某称,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回访时,他才得知当初办理的不是定期存款,而是需续交5年,累计9.5万元的保险产品。经消协调查,情况属实,督促银行和保险公司无条件退还了本金1.9万元。
武汉市消协负责人表示,对上述案例中尚在处理的投诉,将进一步加大调处力度,并将调处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