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格装修资讯网

当前位置:主页 >> 装修宝典

宏运家装电器维修点被保险人有选择权保险合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1日    点击:[11]人次

阅读文章之前,请您先点击一下“关注”,方便与您探讨和分析,可以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十分感谢您的关注!法律问题不求人,比律师咨询更专业的裁判观点,欢迎关注备用。文章均为真实案例,标题为裁判观点可按需搜索,需要案号可评论随后私信。

2022年2月22日,被保险人/投保人红梅公司为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甘BJ17**号别克多用途乘用车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保险金额295715元。保险单特别约定: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赔付或现金赔付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022年4月5日11时45分许,案外人刘丹峰驾驶案涉车辆在迎宾路与五一路路口向西约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红梅公司维修车辆产生维修费46755元。事发时,案涉车辆尚在保险期内。

红梅物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人保财险公司支付红梅公司保险赔偿金46755元;2.人保财险公司承担本案涉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红梅公司、人保财险公司就甘BJ17**号别克多用途乘用车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且实际发生维修费46755元,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予以赔付,故红梅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675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中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红梅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赔偿金46755元。

一审判决后,中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人保财险公司的上诉意见及红梅公司的答辩意见,结合案件事实,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人保财险公司主张按照18968元进行赔偿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首先,人保财险公司与红梅公司签订的投保单中并未约定事故车辆的维修地点。虽然自愿送修声明书中载明人保财险公司推荐将案涉车辆送往赛亚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别克4S店)进行维修,但该声明只是人保财险公司提供给红梅公司的一种选择,不能据此限制红梅公司对维修地点的选择权,且自愿送修声明书和实物赔付确认书均可证实人保财险公司认可红梅公司将案涉车辆送往东方公司维修的事实,故红梅公司有权将事故车辆交由其选择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案中,人保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负有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定的义务,但其在二审提交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记载的日期与事故发生时间不符,且该确认书无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无法证实在保险法规定的期限内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了核定,或将定损结果告知红梅公司。最后,红梅公司一审提交了东方公司的维修项目清单和正规的发票,其数额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故一审法院按照该清单及发票载明的金额判决人保财险公司赔偿46755元并无不当。人保财险公司主张只承担赔偿金18698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处已添加纪录片卡片,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大众标准化期刊

杂志投稿

内蒙古煤炭经济电话

中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