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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产期的宝宝好养吗若生了孩子不想养怎么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6日    点击:[2]人次

宋朝街上没有乞丐,因为,多数的乞丐都被政府收养了,吃、住、看病、到死国家都承担了它对公民的责任。《宋史》卷一百七十八有载:“若丐者育之于居养院;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遂以为常”。

这里,所谓“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是职能不同的社会福利机构。

其实,除此之外在宋朝时期还有很多有意思的社会现象,现今的很多学者也研究过宋朝政府出台的一些措施。据宋代的历史专家说:“宋朝社会存在着大量‘生孩子但是却不养育孩子’的社会现象,这一社会现象更是被宋朝政府密切关注。”

之后,宋朝政府则采取了多种措施和手段,其实,就包括:针对新生儿直接参与救助,收养弃婴、收养孤儿等。关于宋朝的幼儿救助,从贫苦百姓家妇女一怀孕,到新生儿呱呱坠地,就一直给予了明确的救助与保护措施,并且,对于天灾人祸所造成的遗孤也有救助说明。此外,对此宋朝政府还专门设立了官方的幼儿救助机构。

历史研究者普遍认为:从宋朝开始,我国就有了幼儿救助机构,并且,拥有较多的幼儿保护政策。这些善举对后世的影响很大,尤其对明朝、清朝时期的幼儿救助工作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其实,这一举措虽然不成体系,但是,我国古代对幼儿的救助工作非常重视,最早则可以追溯到先秦朝,两汉,甚至是魏晋、隋、唐等朝代。这些时期,政府都对幼儿的救助工作有了一定的措施,当时的政府鼓励家庭生育,并且,还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物质奖励。这一现象到了宋朝时期,为了鼓励老百姓生育更多的孩子,他们从政策角度上更加完善了这一举措。

曾有学者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及:“宋仁宗嘉佑二年,韩宗彦以京东提刑官的身份上表奏折,内容说到,若百姓家中有人怀孕,而且,不能养活自己孩子的,政府应该给予他们最基础的物资以保障基本生活。”后期,到了宋高宗绍兴八年,朝廷正式下达诏书。

其内容则针对贫苦家庭的养育问题做了说明:“禁止百姓丁克,如若,没经济能力赡养子女,官府将会给予经济补偿。”诏书一下,很多地方快速的执行起来,“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生女而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如果,没钱赡养孩子,不仅可以获得政府补偿金,而且,孩子的父亲可以免去兵役,无需上战场。

这一政策实施的八年后,宋高宗升级了优化政策,这其中,除了给予这些人钱财的补偿外,还会发一些大米。鼓励生育政策持续多年,后来,在乾道五年的时候,宋孝宗下诏推行“胎养助产令”:“凡是贫寒之家生育子嗣,经过官员验证后,确认符合条件的家庭,每生一个孩子,都会给予一贯钱,政府帮助家庭养育子女。”

并且,外国人也有记录:“其国(南宋)诸州弃婴,国王尽收养之。记录各儿出生时之十二生肖以及日曜,旋在数处命人乳哺之… …诸儿长大成人,国王为之婚配… …”——国家不仅扶弃婴儿长大,皇帝每年还要为亲自为这些无父无母的孤儿主婚。史载最多时,一年的国家各地政府收养的弃婴、孤儿就有两万多人。

可见,宋朝对于百姓多生孩子的迫切期待,并且,从形而上的角度出发,落实到每个家庭的实际生活之中。再到后来,“生育补贴”执行越久,弊端尽显。比如:没有按时给予生育家庭金钱和食物的补贴,有人冒领或者官员从中卡扣。

淳熙年间,赵汝愚被任命福建安抚使后为了防止父母遗弃孩子,同时,更好的解决养育子女的压力,他开始实施救助工作,在部分州府举办了“举子仓”,也就是国家修建的专养育贫苦家庭孩子的地方。当时,举子仓是由赵汝愚创办的,作为福建安抚使,他极尽所能整合优势创办这所为孤苦孩子所建的避难所。因为举子仓的存在,对新生就被遗弃的幼儿起到了帮扶作用。

曾出任过显谟阁直学士的刘光祖,他在《宋丞相忠定赵公墓志铭》一文中就记载道:“闽俗,生子往往不举。公创举子仓,凡贫不能举其子者,以书其孕之月而籍之。及期,官给之米,而使举其子,所全活甚众。”

宋朝福建人的传统习俗,生但不养。赵汝愚创办的“举子所”,面对的都是穷苦百姓家,如果,他们不能养活自己孩子,应该早早就记录下孕妇的产期,并且,向朝廷反馈信息。官府核实情况之后,可以为他们提供大米,从而,让他们养孩子,甚至,救助的物资足够他们一家人生活。南宋朝廷在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也随即加大了举子仓的经费,从而,确保了“举子仓”可以顺利运转,并帮助更多穷苦家庭养育子女。

南宋政府还认为:除了给予物质奖励外,妇女孕期应该废除其丈夫的兵役和差役,让丈夫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孕妇。在宋朝,虽然农民征税不是很多,但是兵役、杂役的任务确实异常繁重。所以,宋朝政府的这一举动无疑是在告诉百姓:国家非常重视新生儿,对于这一点,国家是可以为他们开“绿灯”的。

参考资料:

【《宋史》、《舆地纪胜》、《宋丞相忠定赵公墓志铭》、《宋代的“举子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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